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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调整内地输港燃气具生产厂年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各输港燃气具生产厂:

内地输港燃气具生产厂(以下简称“生产厂”)年度审查的实施十多年来,为保证输港燃气具质量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使得输港燃气具生产厂总体质量控制水平大幅提升。近年来,输港燃气具工作形势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经与总局、香港机电署等方面沟通,核证机构决定对内地输港燃气具生产厂年审制度进行试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核证机构对生产厂的跟踪检查与监督,由“每年度至少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试行调整为“每五年至少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核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随时进行”。

二、为保证生产厂始终处于核证机构监管范围,生产厂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每一年度向核证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如生产厂未按要求提交报告,核证机构将自动注销其输港资质并通报香港机电署。

三、核证机构每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厂备案及注册产品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年检测试。对于年检测试未完成或测试结果不合格的生产厂,核证机构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并通报香港机电署。生产厂应及时向核证机构通报输港产品的订单和生产计划,以保证年检测试能够按时完成。

四、本年度生产厂五年到期资质复审照常进行。

五、此次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年审制度的试行调整是核证工作的重大改革,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对生产厂自身的诚信以及自检自控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核证机构将依据此次试行调整的实施效果决定将来是否恢复原年审制度。

望各企业周知!

附件:内地输港燃气具生产厂20XX年年度报告(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